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其擔任順昶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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