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46號
PCDV,109,補,346,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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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蘇一瑜 
原   告 王玥安 

原   告 曹紘齊 
被   告 碩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勞動
  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次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
  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
  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均屬之,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3 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3
  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
  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
  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
  訟標的金額,暨應繳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附表:
┌───┬─────────────┬──────────────────┐
│原 告│  聲明請求項目(新臺幣)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
├───┼─────────────┼──────────────────┤
蘇一瑜│積欠工資4,970 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
│   │特休應休未休工資10,843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 元│
│   │加班費6,592元       │【計算式:1,000 -(1,000 元×2/ 3)│
│   │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30,561元│=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總計52,966元       │                  │
├───┼─────────────┼──────────────────┤
王玥安│積欠工資10,000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
│   │特休應休未休工資9,24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 元│
│   │代墊款176元        │【計算式:1,000 -(1,000 元×2/ 3)│
│   │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12,936元│=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總計32,352元       │                  │
├───┼─────────────┼──────────────────┤
曹紘齊│積欠工資2,500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
│   │特休應休未休工資3,638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 元│
│   │加班費8,398元       │【計算式:1,000 -(1,000 元×2/ 3)│
│   │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3,042元 │=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總計17,578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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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