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陳進成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被 告 徐志宏
徐志豪
徐連富
許財順
亞太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0,5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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