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28號
PCDV,109,補,328,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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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陳進成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被   告 徐志宏 
      徐志豪 
      徐連富 
      許財順 

      亞太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0,5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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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