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房屋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85號
PCDV,109,補,285,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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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林黃詢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被   告 陳林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
。參照內政部不動產買賣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系爭
房屋鄰近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277,000 元,且系爭房
屋之總面積為23平方公尺,依此推算系爭房屋包含土地之價值為
1,927,228 元(計算式:23×0.3025×277,000 =1,927,228 ,
本裁定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均4 捨5 入)。又系爭房屋所坐落土地
總面積為29.47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6,000 元,
則系爭房屋不包含土地之價值即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
3,979 元(計算式:1,927,228 -29.47 ×0.3025×126,000 =
803,979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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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