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82號
PCDV,109,補,282,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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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游麟祥 
      游永福 
      游松錄 
      游仁壽 

      游仁明 
      游仁文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林盛 
被   告 游阿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
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
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
字第371 號裁判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
報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之總財產價額(得以被告祭祀
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向主管機關陳報之不動產清冊為依據),
及原告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並自行計算其價額後,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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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