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趙嘉音
趙元祥
鄧蘭華
趙亨
趙黎驊
張舒涵
張鈞涵
張鈒涵
趙蘭芳
趙冬香
前列 原告
監 護 人 曹嘉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郭國俊間因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捌佰參拾柒萬參仟貳佰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貳
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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