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68號
PCDV,109,補,268,202002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趙嘉音 
      趙元祥 
      鄧蘭華 
      趙亨  
      趙黎驊 
      張舒涵 
      張鈞涵 
      張鈒涵 
      趙蘭芳 
      趙冬香 
前列 原告
監 護 人 曹嘉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郭國俊間因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捌佰參拾柒萬參仟貳佰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貳
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1/1頁


參考資料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