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訂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66號
PCDV,109,補,266,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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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鴻 
被   告 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3565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5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7,726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
   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
   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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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