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63號
PCDV,109,補,263,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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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魏德邁 


被   告 睿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0,800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0,3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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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