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號
PCDV,109,補,25,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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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陳遠朗 
被   告 陳裔銍 
      陳裔梃 
      陳裔豪 
      陳家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婉珩律師
被   告 陳裔相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分割共有物涉訟,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主張兩造共有新北市○○區○○段0000
  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割為如起訴狀附圖(二)
  所示,A(1)、A(2)、A(3)部分土地(面積以測量為準
  ),分歸由原告取得;備位聲明則主張兩造共有系爭土地,
  分割為如起訴狀附圖(三)所示,A部分面積213.14平方公
  尺,分歸由原告取得。經核原告上開聲明間因具預備合併之
  關係,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之訴
  訟標的價額,留待訴訟中經法院囑託地政機關依附圖(二)
  之具體界點、界線測量出正確面積後,始能核定。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暫依備位訴之聲明為核定。揆諸首揭法條,本件
  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1萬
  6,852元(計算式:108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萬
  8,284元×A部分面積213.14平方公尺=1,881萬6,852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7,61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三、如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高,原告尚須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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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