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4號
PCDV,109,補,234,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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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勇智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26,161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為343,1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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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