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勇智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26,161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為343,1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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