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0號
PCDV,109,補,230,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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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暐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中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被   告 佳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4,300 元
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0萬4,3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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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暐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