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張仁豪
被 告 元進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鋐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其他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28,359元至原告於
勞工保險局設立勞工退休金專戶,核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
因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3/2 。故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33 元(計算式:原應徵收1,000 元1/3 =333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33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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