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2號
PCDV,109,補,222,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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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欉俊卿 



被   告 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勞動事件法第12
條所明定。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
37,9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667 元(1,000 元×2/ 3=667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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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