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9號
PCDV,109,補,219,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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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9號
再 審 原告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鈴 
再 審 被告 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東隆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 年度
建簡上字第1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100 元,再審原告係就
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
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應徵本件再審之訴
裁判費4,3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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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