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9號
再 審 原告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鈴
再 審 被告 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東隆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 年度
建簡上字第1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100 元,再審原告係就
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
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應徵本件再審之訴
裁判費4,3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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