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8號
PCDV,109,補,218,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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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宋源峻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吉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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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