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周嘉志
原 告 徐美麗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被 告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9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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