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王思懿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香港商綠洲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
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聲請人本件請求係屬
非訟事件法下之登記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者,徵收費
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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