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8號
PCDV,109,補,198,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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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冠羿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華


被   告 明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45,920元
,依原告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
出匯率1 :30.77 換算折合為新臺幣1,412,958 元(計算式:45
,920×30.77 =1,412,95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58元(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4,558元(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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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羿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