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王建南
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律師
人 蔡淳宇律師
龔盈瑛律師
被 告 王建洲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上列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
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 )及其上同段2002
建號即門牌號碼同市區○○○路00號1 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下稱系爭房地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有部分637/780 予原告,
則本件自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乘以原告請求移轉登
記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637/780 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經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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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1,563元,且系
爭房地之總面積為87.30 平方公尺,有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15,034 元(計算式:87
.30 平方公尺×81,563元×637/780 =5,815,034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