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4號
PCDV,109,補,164,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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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高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進 


被   告 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萬5,55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6,4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
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5萬5,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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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興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