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0號
PCDV,109,補,160,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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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黃明裕
被   告 蔡璟柏
      周沛男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確認被告周沛男就被告蔡璟柏所有坐
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195 ,
及其上同段3253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號6 樓
之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以北中登
字第013670號所設定之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
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二、並將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
記予以塗銷」。經核前二項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該數項標
的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依上開說明,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次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
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系爭不動產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0
6,393 元,又系爭不動產建物權利總面積為135.722 平方公尺【
計算式:層次面積92.82 ㎡+陽台3.67㎡+雨遮2.27㎡+共有部
分36.962㎡(1,559.56㎡×237/10,000=36.962,小數點第三位
以下四捨五入)=135.722 ㎡),是系爭不動產市場交易價額約
為(計算式:135.722 ㎡×106,393 元)14,439,871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足認本件擔保之債權總金額低於系爭不動產之價額
,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債權總金額即600 萬
元(陸佰萬元)核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陸萬零
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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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