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1號
PCDV,109,聲,21,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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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王文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原告楊通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 年度
訴字第336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36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於108 年度訴字第3369號損害賠償事件 民國109 年1 月6 日開庭時在法庭上對聲請人有人格之汙衊 之情事,需聲請該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光碟,以保全其權 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 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 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 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36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其已敘明其係為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 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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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