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43號
PCDV,109,簡上,43,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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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廖品潔 
被 上訴 人 劉柏伸 
      劉映君 
      劉盈宏 
      劉陳阿呅
      劉馥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
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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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