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廖品潔
被 上訴 人 劉柏伸
劉映君
劉盈宏
劉陳阿呅
劉馥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
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秉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