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洪世璋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基發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洪世璋准予復權。 理 由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 務,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2 號裁定免責確定 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聲請 復權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 閱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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