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9號
PCDV,109,消債聲,9,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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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洪世璋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基發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洪世璋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 務,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2 號裁定免責確定 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聲請 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 閱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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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