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勁達(原名:陳頌和)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勁達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 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 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 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4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 定並已於108年12月30日宣告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附卷為證,堪 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故聲 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