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救字,109年度,3號
PCDV,109,消債救,3,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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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蕭君祥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
第149號),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 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 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此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 之特別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意旨,亦應 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並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申 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聲請人目前僅靠政府補 助金維生,已陷入入不敷出之狀況,聲請人確實無資力負擔 郵務送達費,爰聲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案列本院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前向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准予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消 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 件為證(見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卷第7頁、本院卷 第11至15頁)。又觀之聲請人所提聲請狀內容,經本院形式 審查,亦非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 費用,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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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