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26號
PCDV,109,司聲,26,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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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啓誠 
相 對 人 陳明澤 

      陳明弘 

      陳明正 

      劉世維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信義 

      楊宏達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光泰 
      陳金春 
      王榮貴 
      林永豐 

      王玉君 


      林欣怡 
      林佳蓉 
      林佳良 

      林松燕 
      王秀蘭 
      曾韻玲 


      吳秀春 


      陳泰全 

      陳素珠 


      吳文琪 

      王玉淇 

      羅絲瑩 
      王建文 
      王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按附表所示內容,賠償聲請人如附表B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重 訴字第828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原判決附表所示之比例 負擔。相對人陳信義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 度重上字第777 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相對人陳信義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及附表確 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186,504 元│由聲請人預納。 │
│ │ │ │
└─────────┴───────┴───────────┘
附表:(元以下4 捨5 入)
┌──┬────────┬───────┬───────┐
│編號│相對人姓名 │A 欄│B 欄 │
│ │ ├───────┼───────┤
│ │ │訴訟費用負擔比│應賠償聲請人之│




│ │ │例(即應有部分│金額(新臺幣)│
│ │ │比例) │ │
├──┼────────┼───────┼───────┤
│ 03 │ 陳明澤 │ 5/276 │ 3,379 元│
├──┼────────┼───────┼───────┤
│ 04 │ 陳明弘 │ 5/276 │ 3,379 元│
├──┼────────┼───────┼───────┤
│ 05 │ 劉世維 │ 5/276 │ 3,379 元│
├──┼────────┼───────┼───────┤
│ 06 │ 陳明正 │ 5/276 │ 3,379 元│
├──┼────────┼───────┼───────┤
│ 07 │ 陳信義 │ 5/138 │ 6,757 元│
├──┼────────┼───────┼───────┤
│ 08 │ 楊宏達 │ 10/138 │ 13,515元│
├──┼────────┼───────┼───────┤
│ 09 │ 陳光泰 │ 5/138 │ 6,757 元│
├──┼────────┼───────┼───────┤
│ 10 │ 王榮貴 │ 123/552 │ 41,558元│
├──┼────────┼───────┼───────┤
│ 11 │ 陳金春 │5221/25392 │ 38,348元│
├──┼────────┼───────┼───────┤
│ 12 │ 林永豐 │ 15/11592 │ 241 元│
├──┼────────┼───────┼───────┤
│ 13 │ 王玉君 │ 15/11592 │ 241 元│
├──┼────────┼───────┼───────┤
│ 14 │ 林欣怡 │ 15/11592 │ 241 元│
├──┼────────┼───────┼───────┤
│ 15 │ 林佳蓉 │ 15/11592 │ 241 元│
├──┼────────┼───────┼───────┤
│ 16 │ 林佳良 │ 15/11592 │ 241 元│
├──┼────────┼───────┼───────┤
│ 17 │ 林松燕 │ 15/11592 │ 241 元│
├──┼────────┼───────┼───────┤
│ 18 │ 王秀蘭 │ 15/11592 │ 241 元│
├──┼────────┼───────┼───────┤
│ 19 │ 曾韻玲 │ 15/11592 │ 241 元│
├──┼────────┼───────┼───────┤
│ 20 │ 吳秀春 │ 15/11592 │ 241 元│
├──┼────────┼───────┼───────┤
│ 21 │ 陳泰全 │ 15/11592 │ 241 元│




├──┼────────┼───────┼───────┤
│ 22 │ 陳素珠 │ 15/11592 │ 241 元│
├──┼────────┼───────┼───────┤
│ 23 │ 吳文琪 │ 15/11592 │ 241 元│
├──┼────────┼───────┼───────┤
│ 24 │ 王玉淇 │ 15/11592 │ 241 元│
├──┼────────┼───────┼───────┤
│ 25 │ 羅絲瑩 │ 15/11592 │ 241 元│
├──┼────────┼───────┼───────┤
│ 26 │ 王建文 │ 15/11592 │ 241 元│
├──┼────────┼───────┼───────┤
│ 27 │ 王文德 │ 15/11592 │ 24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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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