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09年度,4號
PCDV,109,司家他,4,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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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
相 對 人 李青貧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李翁淑姿
即 被 告      
      李瑞鳳 

      李雨坤 

      李三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
用額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原告李青貧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壹元。
相對人即被告李翁淑姿李瑞鳳李雨坤李三地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壹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 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 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 2,民事訴訟法第84條亦著有規定。而家事訴訟事件,除本 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為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所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即原告(下稱原告)李青貧與相對人即被告(下 稱被告)李翁淑姿李瑞鳳李雨坤李三地間請求分割遺 產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以108年度家救字第 134號裁定,准對相對人即原告予以訴訟救助在案。嗣上開 事件經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成立和解,並約定訴訟 費用由兩造平均負擔。本件程序既已終結,揆諸首揭條文規 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相對人即原、被告各 自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三、本件相對人即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後,嗣於108年8月21日 2日以書狀變更聲明,按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 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 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



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 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 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自 應以原告最後之聲明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原告最後之 聲明略以:㈠兩造就被繼承人李經發所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323,844元【計算式:1,619,222元×1/5=3 23,8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㈡被告翁李淑姿應給付原告 2,323,579元暨自105年8月16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323,579元;㈢兩造共有新北市○ ○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應與附表 編號1房屋合併變價分配,所得價金由兩造各取得1/5,經核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127,000元【計算式:依財政部臺灣省 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核定之遺產價額列計列計: (2,070,000元+3,565,000元)×1/5=1,127,000元】。綜 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774,423元【計算式:323,8 44元+2,323,579元+1,127,000元=3,774,423元】,原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惟因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扣 除得請求退還之裁判費3分之2後,仍須向本院繳納裁判費3 分之1即12,807元【計算式:38,422元×1/3=12,807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此項費用應由兩造平均負擔,即兩造各負 擔2,561元【計算式:12,807元÷5=2,561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爰依職權確定各應向原、被告徵收如主文所示之訴 訟費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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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 │遺產價額 │相對人即原告主張│
│ │ │ │之分割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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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永和區文│148,800元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
│ │化9巷30弄1號房│(依財政部臺灣│例1/5變價分割。 │
│ │屋 │省北區國稅局遺│ │
│ │ │產稅核定通知書│ │
│ │ │列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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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銀行-優存 │1,376,000元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
│ │ │ │例1/5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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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灣銀行- │23,222元 │同上。 │
│ │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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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灣企銀-綜存 │22,699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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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華南銀行-綜存 │1,233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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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華郵政-郵儲 │2,389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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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太平洋電線電纜│250元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
│ │股份有限公司25│ │例1/5分割為分別 │
│ │股 │ │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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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仁寶電腦工業股│19元 │同上。 │
│ │份有限公司1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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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長億實業股份有│9,410元 │同上。 │
│ │限公司941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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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碧悠電子2,344 │23,440元 │同上。 │
│ │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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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臺鳳1,176股 │11,76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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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1,619,22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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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