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9號
PCDV,109,司促,969,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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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9號
債 權 人 強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登華 

代 理 人 張慶祥 

債 權 人 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債 務 人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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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