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64號
PCDV,109,司促,664,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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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 務 人 許弘霖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家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許弘勳前就讀穀保家商邀同案外人吳淑霞
  許家銘(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7,570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許家銘已於106年11月30日辭世,債務人許
  弘霖、案外人許弘勳(兼借款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
  拋棄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
  外人許家銘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案外人許弘勳自108年7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3,57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弘霖既為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家銘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
  表 3.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 4.繼承系統表 5.債務人戶籍謄
  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弘霖  │自民國108年6│至民國108年1│年息1.15%   │
│  │53570 │     │月23日起  │1月1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1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弘霖  │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570 │     │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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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