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316號
PCDV,109,司促,6316,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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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1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朱端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貳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朱端毅於民國107年7月2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
  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
  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8575元整。  (二)依契約第三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
  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1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46元整。(2)延滯期間
  利息:自民國108年11月16日起以本金新臺幣28575元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
  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
  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自
  民國108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
  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3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朱端毅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8575 │     │1月16日起  │      │二十計算延遲利│
│  │元  │     │      │      │息,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      │自第十期後應回│
│  │   │     │      │      │復依原借款年利│
│  │   │     │      │      │率14.99%計收遲│
│  │   │     │      │      │延期間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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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