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75號
PCDV,109,司促,6175,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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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昱安 

債 務 人 張淑玲 

債 務 人 陳杰森即陳家成


 
一、債務人張淑玲陳杰森即陳家成陳昱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昱安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張淑
  玲及陳杰森即陳家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 7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67194 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8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昱安自民國108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6299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淑玲陳杰森即陳家
  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1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淑玲、陳│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62996│杰森即陳家│8月01日起  │1月01日止  │一五     │
│  │元  │成、陳昱安├──────┼──────┼───────┤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02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淑玲、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2996│杰森即陳家│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成、陳昱安│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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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