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74號
PCDV,109,司促,6174,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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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希哲(原名:陳佑婷)



債 務 人 陳素玉 


 
一、債務人陳希哲(原名:陳佑婷)陳素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希哲(原名:陳佑婷)前就讀耕莘健康管
  理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陳素玉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 筆,金額總計為新
  臺幣(下同)21874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希哲(原名:陳佑婷)自民國108 年10月
  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739 元未還,經
  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素玉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17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希哲(原│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5739 │名:陳佑婷│9月01日起  │1月01日止  │一五     │
│  │元  │)、陳素玉├──────┼──────┼───────┤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02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希哲(原│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739 │名:陳佑婷│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陳素玉│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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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