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170號債 權 人 新站歐洲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庭安 債 務 人 廖士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所請求之確實之金額總額( 支付命令所得請求限已發生 之債權,不得預為將來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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