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70號
PCDV,109,司促,6170,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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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170號
債 權 人 新站歐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庭安 
債 務 人 廖士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之確實之金額總額( 支付命令所得請求限已發生
  之債權,不得預為將來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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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