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李俊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其中肆萬玖仟
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伍萬叁仟
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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