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853號
PCDV,109,司促,5853,2020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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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5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羅雲山即新宏億金紙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叁仟壹佰零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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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