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677號
PCDV,109,司促,5677,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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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7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文娟 
債 務 人 徐緯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壹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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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