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641號
PCDV,109,司促,5641,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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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何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肆佰貳拾
  玖元,及其中玖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
  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零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陸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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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