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594號
PCDV,109,司促,5594,202002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94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薇薇 

債 務 人 葉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壹佰叁
  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貳萬伍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貳萬
  捌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