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55號
PCDV,109,司促,5455,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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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水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壹佰叁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水能於民國93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9
  月20日起至民國95年09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11日止累計146,838元正
  未給付,其中43,815元為本金;102,855元為利息;168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水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11日止累計367,296元正未給
  付,其中104,013元為消費款;263,283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4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水能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3815 │     │2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水能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4013│     │2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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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