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336號
PCDV,109,司促,5336,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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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3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王榮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10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
  ,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47852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
  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
  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
  及客戶繳款記錄可稽。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11月21日,餘欠本息屢
  經催討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自應給付
  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繳款明細
  影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約據影本,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3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榮泰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7852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4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22日起  │月3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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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