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74號
PCDV,109,司促,5274,202002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
債 權 人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債 務 人 建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珉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