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20號
PCDV,109,司促,5220,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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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美華 

債 務 人 吳胡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貳
  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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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