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詹國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伍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國昌於民國105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8月26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2月12日止累計315,241元正未給付,其中307,828元為
本金;6,62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詹國昌於民國108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15年07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2月12日止累計158,300元正未給付,其中154,005元為
本金;3,59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18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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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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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詹國昌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307828│ │2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詹國昌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87%│
│ │154005│ │2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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