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181號
PCDV,109,司促,5181,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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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詹國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伍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國昌於民國105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8月26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2月12日止累計315,241元正未給付,其中307,828元為
  本金;6,62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詹國昌於民國108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15年07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2月12日止累計158,300元正未給付,其中154,005元為
  本金;3,59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1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國昌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307828│     │2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詹國昌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87%│
│  │154005│     │2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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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