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5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宜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及
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相對人於93年11月25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
約定於96年11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詎料
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4月2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
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2.相對人於93年11月23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
聲請人款項計有35318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
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
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
繳款記錄可稽。茲因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
,聲請人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
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且『
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利率降低以百分之15計算。詎料
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4月2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
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3.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1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宜葶 │95年4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112141│ │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宜葶 │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5318 │ │起 │ │ │
│ │元 │ ├──────┼──────┼───────┤
│ │ │ │95年4月21日 │104年8月31日│年息15% │
│ │ │ │起 │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陳宜葶 │95年5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318 │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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