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154號
PCDV,109,司促,5154,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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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5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宜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及
  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相對人於93年11月25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
  約定於96年11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詎料
  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4月2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
  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2.相對人於93年11月23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
  聲請人款項計有35318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
  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
  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
  繳款記錄可稽。茲因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
  ,聲請人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
  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且『
  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利率降低以百分之15計算。詎料
  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4月2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
  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3.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1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宜葶  │95年4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112141│     │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宜葶  │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5318 │     │起     │      │       │
│  │元  │     ├──────┼──────┼───────┤
│  │   │     │95年4月21日 │104年8月31日│年息15%    │
│  │   │     │起     │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陳宜葶  │95年5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318 │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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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