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153號
PCDV,109,司促,5153,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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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洪沛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叁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
  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相對人於94年3月2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5萬元整,
  約定於101年3月2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
  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8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
  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
  2.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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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