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洪沛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叁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
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相對人於94年3月2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5萬元整,
約定於101年3月2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
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8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
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
2.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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