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957號
PCDV,109,司促,4957,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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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翊詮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亞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柒仟捌
  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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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詮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