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954號
PCDV,109,司促,4954,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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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務 人 劉家宏 

債 務 人 陳建逢即陳囿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叁仟玖佰
  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七點二三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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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