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76號
PCDV,109,司促,4876,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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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協宏即陳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玖佰貳
  拾叁元,及其中壹拾玖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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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