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757號
PCDV,109,司促,4757,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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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57號
債 權 人 鍾淑琴 


債 務 人 魏裕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
  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
  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
  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
  無適用之餘地。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
  債務人應自109 年1 月15日起至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婚姻關係
  消滅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3 萬元,除自109 年1 月15日迄
  今,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6 萬元外,超過部分核屬
  對將來之請求,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
  債務人為請求,該部分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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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